江西师范大学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作者:     更新日期: 2011-05-24     访问次数: 16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江西师范大学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目录:

一、总则

二、管理体制

三、人员管理

四、项目管理

五、人才培养

六、学术交流

七、经费管理

八、科研设备、物资管理

九、档案管理

十、报告制度

十一、检查评估

十二、附则

一、   

 

(一)为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与建设,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省、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为提高我省高校办学质量服务,使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三位一体,根据《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基地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二)我教师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的建设标准:

1、科学研究: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产生重大科研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国同行中具有较高的学术优势和特色,并力争达到国家一流水平,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级重点研究基地。

2、人才培养:一是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二是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的转化,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三是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以知识更新、岗位培训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使其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相同研究领域的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通过参与、举办全省、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和派遣国内外访问学者、加强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本学科的全国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4、咨询服务:通过主动承揽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使其成为我校、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紧密依靠的思想库和智囊团。

5、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把制度创新作为重点研究基地的关键,通过建立基地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成为全省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三)本中心作为普通高校重点研究基地,其建设对于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对于提高学校人文社会科学整体学术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领导应充分重视,并在相关方面给予支持。

 

二、管 理 体 制

 

(四)本中心为江西师范大学直属的相对独立的实体性研究机构,由学校配置相应的编制、经费和办公、资料用房。今下设教师教育理论研究室、教师教育政策研究室、学科教育研究室、教育技术研究室四个部门,各部门与其所依托的院、系保持密切的联系,公共事务仍由本中心所在院——教育学院统一管理;本中心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处理中心内部事务,包括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制定内部分配政策、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开展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活动。

(五)本中心主要职责如下:

1、对本基地进行日常管理;

2、沟通本研究基地与学校职能部门及省教育厅职能部门的联系;

3、负责制定本基地的管理办法与进行日常科研工作;

4、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研究、检查、评估、鉴定工作;

5、进行人才的培养、培训、引进与学术交流、提供咨询服务工作;

(六)本中心实行全员聘任制和主任负责制,业已设中心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专职副主任1名,科研秘书1名,其他人员由中心主任按照学校有关程序自主聘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中心的建设,保证中心建设目标的实现,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力争将中心建设成国内高水平的重点研究基地。

2、定期向学校科研处、主管部门和其他投资方及省教育厅汇报基地建设情况,接受学校与省教育厅对基地的检查评估和考核;

3、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人员。

4、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建设经费。

(七)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委员会是本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本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的经费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2、学术委员会由本研究领域国内知名学者5名组成,年龄上不超过70岁,注意选择中青年学者,本校学者不超过三分之一。其组成成员报校科研处与教育厅备案,主任由本校校长聘任。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每次换届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其成员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章程报教育厅备案。

 

三、人 员 管 理

 

(八)本中心专兼职人员打破终身制。进入前与中心主任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规定聘期及性质,研究课题名称和课题来源,经费来源及数额,研究成果的考核与归属、办公条件,生活待遇及奖惩措施等内容。

(九)为保证本中心作为重点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本中心既要有校内的专职研究人员,又要吸收有成就的校外研究学者、专家及其他客座研究人员参加研究工作。本中心聘任的校内人员与原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聘任的校外研究人员,其编制仍在原单位,日常人事管理由中心负责。

(十)受聘驻所的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其驻所研究的有效证明,必须符合下述要求:驻所期间,其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由其所在院系、学校主管人事部门和社科研究的校长联合签章;享受驻所研究的学者签字认可。

(十一)学校为外聘的研究人员提供一定的校内公寓,由校人事处统一安排。中心每年31日前,将本年度外聘研究人员驻所用房报基地管理办公室。费用由本中心、外聘研究人员协商承担。

(十二)学校在本中心研究人员出校和出国访学、外籍专家聘请、合作研究、研究生招生等方面必须给予必要支持。

(十三)为保证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制度的落实,本校或院系应建立相应的学术休假制度。

四、项 目 管 理

 

本条例中“各级各类项目”指本中心承担的省教育厅等国家部门计划下达的研究课题和本中心提出的教育厅等国家部门批准的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计划课题”),以及本中心申请获取的其他纵向课题和承揽的横向课题(以下简称“其他课题”)等。

(十四)本中心各研究方向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在积极做好重大项目的同时,应主动争取国家课题及从社会各界承揽其他研究项目,广开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

(十五)本中心计划申请立项的基本流程

1、本中心于每年310日前将学术委员会的重大招标项目报省教育厅社政统一招标。

2、向全省公开招标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申请人根据公布的招标项目认真选题、论证,填写好《项目申请书》,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间必须在当年531日前。

3、本中心受理、汇总各申请项目,由中心主任组织学术委员会成员在715日前完成评审和表决工作。

4、本中心主任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投标表决结果,与课题组成员签订聘任合同,正式列入本中心的科研项目计划。

5、本中心对未获资助的项目反馈不立项原因。

6、本中心将上述: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表决结果(全体委员签字),聘任合同书,驻所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交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报省教育厅。

(十六)其他课题立项的基本流程

1、根据国家以及其他国家部门课题下达的情况和社会需求情况,本中心组织力量进行其他课题的申报。

2、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择优参加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招标。根据省教育厅[2002]28号文件的精神,专家评审通过后,作为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立项。

3、本中心配备力量进行课题研究,申报课题的负责人成为课题的负责人。

4、本中心课题申报书和立项通知复印件一式两份报学校科研处,委托学校科研处进行课题经费管理。并由科研处交其中一份给教育厅。

(十七)各级各类项目的管理

1、计划课题的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左右(可适当延长),其他课题的研究同期依据具体研究要求而定。在研究期间,项目主要负责人至少要有2-3个月的驻所研究时间。

2、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下达之后,课题组必须按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做好科研原始资料、数据的收集与整理,及时报告课题研究的重要进展及遇到的问题与困难。

3、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换研究内容或减少研究内容、降低预定目标或延长研究期限等。确需变更时,课题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学术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校科研处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申请延期一般只能一次,最长不超过一年。

4、本中心每年组织一次科研项目中期检查,发现问题并协助解决问题,并将检查结果给予通报。

5、课题负责人无故不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经指出仍不纠正者,或延期一年后项目仍不能完成,本中心可建议予以撤销或中止,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并收回剩余经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6、课题负责人在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完成前,原则上不得解除与本中心签订的合同。特殊情况下,只有在找到了有能力且能保证继续完成科研项目的接替人,并办好相应手续后,方能解除与本中心签订的合同。此后,该项目的责任和义务均由接替人承担,自接替日起的后期成果亦归接替人所有。

7、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期报告、成果验收鉴定按《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办法》执行。

8、本中心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的出版,必须注明“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为“江西师范大学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第二署名单位是否可署作者所在单位(如本校专兼职人员所在院系、校外专兼职人员所在单位),按本中心主任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中的规定办理。

9、本中心资助的项目对以下两种情况优先:(1)中青年科研人员申请的项目优先立项;(2)申请人所在单位有配套经费的项目优先立项。

10、本中心资助的项目对以下情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科研声誉,有较强的科研能力;(2)原则上无本中心资助的在研究项目;(3)申请人近两年内没有正式立项的项目被中止、撤消;(4)申请人必须实际主持欲申请的项目并担负主要研究工作。

(十八)各级各类项目的结题

1、科研项目完成后,必须办理结题手续,由课题负责人认真填写项目结题报告,经学术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按合同要求结果验收。

2、课题负责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各级各类项目的管理”第8条,否则不予结题。

3、项目结题时,必须提交如下形式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正式出版的专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并通过的应用成果,被采用的调研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十九)本研究中心自筹经费的重大研究项目,可择优参加教育部统一组织的招标,专家评审通过后,作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立项。

 

五、人 才 培 养

 

(二十)本中心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

(二十一)本中心应把科研与研究生教育结合起来,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每个分支研究部门在三年评估时至少应开发一门以上的课程,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十二)本中心应把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视为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任务。学校和相关院系应积极支持中心自主举办短期培训班,并支持其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六、学 术 交 流

 

(二十三)本中心计划每年主办一次全国性或国际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全国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用于研讨的时间不少于15天;会议代表不少于200人,会议代表在地区分布上应有广泛性;国际性学术会议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学者参加。全国性或国际学术会议应在境内举行。

(二十四)中心使用预算内经费举办的年度学术会议,必须在正式开会前2个月向教育厅备案。备案报告包括: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议题、会议人数,经费分项预算,会议论文的评选办法,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的报送等)国际学术研讨会除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告外事部门审批外,须同时按上述要求向教育厅备案。教育厅对中心报送的会议计划和《征文通知》进行审核后,通知中心执行。

(二十五)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将下述文件妥善存档:全部会议论文或会议论文集;会议纪要;会议正式通知;会议代表通讯录等。

(二十六)学校每年至少应为中心研究人员提供一人以上的出国访问学者名额,并至少接待一人以上的国外访问学者。

 

七、经 费 管 理

 

为加强本中心科研经费的管理,确保各项科研任务的完成,特制订本条例。

(二十七)管理原则:

1、既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又方便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

2、既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又有利于充分调动中心成员的科研积极性。

(二十八)科研经费的来源

1、省教育厅下拨的专项经费和各项科研经费。

2、企事业单位所投的委托项目科研经费,或因合作关系由其他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3、从事科技咨询、科技报务所获得的咨询费和服务费。

4、科技成果转让费和用作技术培训的经费

5、学校配套拨给的科研经费和办公经费。

6、其他用于科研事业发展的经费。

(二十九)科研经费的使用

由主管部门和学校配套的中心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其中,主管部门投入经费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2/3;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之和占总经费的1/3。学校投入的经费,严格按预算分类11配套使用。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两项经费合计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4/6,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各占经费的1/6。中心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学校另行投入,并将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1、科研经费进入学校帐户,单独建帐。财务处监督使用,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每年年终分别向教育厅社政处和计财处报告教育厅投入经费的决算。

2、科研专项经费到帐后,学校不得提取管理经费。

3、经费使用范围包括重大项目研究费、网络建设费、组织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费,仪器设备费、试验材料费、图书资料费、调研费、协作费、学术活动费、发表论文版面费、鉴定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和奖励等。

4、科研经费报销由中心主任签字,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5、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严格按照经费的预算计划使用。报销时必须核对经费余额,严格掌握,不许超支。

6、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和其他物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采购、入库验收等手续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产权归学校所有。对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由学校协调统一调配使用。

7、利用科研经费外出调研、查阅资料、购买仪器、参加学术会议等,事先须向中心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成行。差旅费的报销由主任审查签名,实报实销。参加学术会议人员返校后,应向所在单位报告会议情况,会议资料交中心归档。

8、科技成果鉴定费的开支,按有关规定做好计划。

9、需要偿还的课题经费(包括科技贷款),中心应保证偿还经费的来源,并按期偿还。

(三十)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纪处理

1、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校财务处负责提供,并负责按规定向拨款主管部门报告经费使用和财务决算情况。

2、对科研经费的检查,中心作为科研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纪律,防止超支和非正常开支。

3、项目下达部门有审计要求的,中心须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必要时,有权对部分课题进行审计。

4、中心大力鼓励成果完成人实施成果转化,但在转化前必须将有关方案和合同(协议)报中心审批。

5、对未经中心同意,擅自将未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转让的人员,中心将追回其个人所得转让费、咨询费、服务费、劳务费,对其中情节严重者将报学校和教育厅给予行政处分或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6、科研成果转让费必须进入学校中心帐户,不得私分,对隐瞒私分科研成果转让费的课题成员,中心将追回所有的款项,并严厉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对其中情节严重者将报学校和教育厅给予行政处分或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一)本中心开展业务培训等经济收入,学校应适当减免收取管理费用。

 

八、科研设备、物资管理

 

为保证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的设备物资能充分利用,保障设备物资的保管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三十二)学校应为教师教育研究中心提供以下条件:

1、能充分满足国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工作需要的生活用房、办公用房以及图书资料用房。其中,科研办公和图书资料室用房分别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2、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摄相机、投影仪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等。

3、加强网络建设,争取建立内容丰富、便于查询、并能得到正常维护的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网站。

4、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5、学校应支持教师教育研究中心创办或改版一份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建立学术成果发表园地,学术刊物应注明:“江西师范大学教师教育研究中心承办”。

6、建立独立于学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特别是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并注意最新书刊资料的购置。

7、学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教师教育研究中心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三十三)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的设备物资采购。

教师教育研究中心设备物资的采购应根据中心的工作和科研需要,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做好计划,按计划采购。

固定资产采购由中心报计划,学校设备处统一购买。图书资料采购由中心成员提供信息,中心委员会审核同意,由资料员购买。

其它办公用品根据需要由办公室购买。

(三十四)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的设备物资使用

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的设备物资为中心集体所有,任何个人不得侵占,原则上不外借,中心成员借用必须主任审批同意,办理手续,及时归还。平常使用应该做好登记。

图书资料借阅应办理借阅证。图书资料室应配备专职资料人员,其主要职责是:(1)对本研究领域的图书资料进行编目;(2)对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年度专项经费采购的书刊资料单独造册登记;(3)为研究人员提供有关信息;包括查询服务。

(三十五)、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的设备物资保管。办公室对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的设备物资应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做好防火、防盗。

 

九、档案管理

 

(三十六)本中心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1)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驻所研究证明,出省、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2)科研项目立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3)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4)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5)科研经费档案,如纵向和横向经费拨入和支出帐册等;(6)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教师教育研究中心大事记等;(7)其他档案。

 

十、报 告 制 度

 

(三十七)工作季报制度。中心应建立每季度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季报内容包括:(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会议纪要,学术或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3)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4)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工作季报于新季度首月10日内网上报送。除季报外,本中心的重大活动情况应通过网络及时报送。

(三十八)成果简报制度。中心应建立每年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包括:(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2)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4)主要论文、专著摘要。成果简报于每年110日前网上报送。

(三十九)统计年报制度。中心统计年报工作,由中心制定专人收集提供,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十一、 检 查 评 估

 

(四十)中心应按《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按期提交工作季报、成果简报、统计年报。工作季报应于每季首月10日前提交,成果简报应于每年110日、710日前提交。工作季报、成果简报除按教育厅提交外,须将季报、简报打印报社科处(一式三份)。

(四十一)中心应为学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服务,在学术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方面应成为全校研究机构的典范。为确保中心工作按时、按质顺利完成,中心应每年对本中心所聘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一次,按照合同规定,凡是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给予一定的奖励;如果所聘人员承担的课题,一年内确实难以完成,可以续聘一年。聘期结束后,其若承担了新的课题,中心重新聘任,并重新签定聘任合同。若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再聘任。

(四十二)中心所聘研究人员在研究课题中,必须保证做到以下几点:(1)必须按课题申请书的课题设计(含研究内容、研究方向和成果形式等)由所报课题组全体成员开展研究工作,不得擅自改变,需要改变者,必须报本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方可。(2)按照本中心项目检查、鉴定和验收实施规定,在规定的年月底之前进行项目前期检查,主要检查项目是否按计划启动和按课题设计进行研究工作;也在规定的时间进行中期检查。前期检查和中期检查均须认真填报本中心《科研基金项目年度检查报告书》。检查确认符合要求者拨付续拨经费;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者,将视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暂停拨款、不给予拨款或其他措施。本中心预留该项目的经费,在成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拨付。(3)若检查评估发现有:无正当理由却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违反本基地研究资助经费使用,实作研究未达到既定要求者,按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消资格等处理。

 

十二、附 

 

(四十三)本中心依托学校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学校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育厅备案。学校制定的实施细则和中心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条例冲突。本条例未尽事宜按《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四)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西师范大学教师教育研究中心负责解释。